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,可申请授予二级运动员称号:
(一)全国锦标赛(个人)第三十三至四十二名;
(二)全国锦标赛(团体)第九至十二名授予参赛的男4名、女3名运动员;
(三)全国智力运动会(团体)第九至十二名授予参赛的男女各4名运动员;
(四)全国智力运动会(少年团体)(10岁—16岁)第三至五名授予参赛的男女各4名运动员;
(五)全国青年个人冠军赛(17岁—20岁)第十一至十八名,不足20人比赛,录取第六至九名(17岁—20岁);
(六)全国等级赛丙组参赛人数50人以上,录取前十三名;参赛人数70人以上,录取前十八名;参赛人数100人以上,录取前二十五名;参赛人数150人以上,录取前三十八名;
(七)全国少年冠军赛甲组(16岁组)、乙组(14岁组)第二至十二名;丙组(12岁组)、丁组(10岁组)前八名;
(八)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个人锦标赛第四至十二名;
(九)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等级赛丙组前六名;
(十)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少年冠军赛,甲组(16岁组)、乙组(14岁组)前三名,丙组(12岁组)、丁组(10岁组)冠军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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